1. 範圍
此處包含的銷售條款和條件適用於賣方接受的所有採購訂單 (“訂單”)。賣方的此類接受以買方接受此處的條款和條件為條件, 無論買方是否通過書面確認、暗示或接受在此訂購的產品來接受這些條款和條件。
2. 訂單
所有訂單均須經賣方接受。賣方保留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絕買方的任何訂單的權利,並且在不影響任何其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在買方違反其義務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的情況下取消任何未履行的訂單或暫停裝運本協議項下或延遲賣方在本協議項下的履行。
3. 稅收
適用於產品的任何性質的所有稅款、徵稅和關稅均應由買方支付,除非買方向賣方提供相關稅務機關可接受的免稅證明。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所示價格不包括任何稅費。
4. 價格和付款
所有價格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所有訂單在發貨前還需經過信用審批。如果買方已建立信用,應在發票日期起三十 (30) 天後付款。逾期賬戶應按每月百分之一零五(每年百分之十八(18))或適用法律允許的最高利率(以較低者為準)計息。付款將以美元支付。每批貨物應被視為一項單獨和獨立的交易,因此應相應地進行付款。如果根據賣方的判斷,買方的財務狀況在任何時候都不能證明規定的付款條款是合理的,賣方可以取消或暫停任何未履行的訂單的發貨,除非買方在收到書面通知後立即支付任何要發貨的產品或提前付款對於已訂購但未發貨或兩者兼有的所有產品,由賣方選擇。如果儘管買方有任何違約,賣方仍選擇繼續發貨,賣方的行為不應構成對買方任何違約的棄權或以任何方式損害賣方根據本條款和條件或其他方式對此類違約採取的法律補救措施。
5. 所有權和運送
交貨日期是大概的。賣方應盡合理努力根據賣方在接受適用訂單時提供的裝運時間表完成所有訂單;但在任何情況下, 賣方均不保證按照該時間表發貨, 也不對因延遲交貨而造成的損失負責。所有訂單均應附有使工作能夠開始的必要訊息, 以及任何進口許可證和/或許可證以及可能需要的相關證書, 這些證書應由買方提供, 費用由買方承擔。除非賣方的銷售確認表中另有規定, 否則所有貨物都遵守工廠交貨條件 (EXW)。產品的所有權和運輸途中或之後的損失或損壞的責任,並應在離開賣方工廠或指定倉庫門時轉移給買方。在沒有具體說明的情況下,賣方將承運人。如果應買方要求,在產品準備好裝運之日起三十 (30) 天後推遲裝運,則為買方持有或儲存的任何產品的風險和費用應由買方承擔。必須在貨物到達訂單中指定的目的地後三十 (30) 天內就產品短缺向賣方提出索賠。除非另有書面約定,賣方可以分批裝運,並且此處包含的條款和條件應分別適用於每批裝運。
6. 保證和責任限制
6.1
根據以下限制和排除, 賣方保證產品在材料和工藝方面沒有缺陷, 並且在產品發貨之日起十二 (12) 個月內符合賣方公佈的與產品相關的規格。
6.2
賣方在本保證項下不承擔任何責任, 除非: 在適用的保證期內, 賣方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買方發現產品存在任何缺陷; 買方在得到賣方書面授權後立即退貨, 預付運輸費, 以最初裝運的形式退回涉嫌有缺陷的產品, 並清楚顯示賣方提供的退貨授權號; 賣方的測試程序表明, 產品僅由於材料和/或其正常工藝標準的缺陷而不符合賣方的適用規格。
6.3
在任何情況下, 賣方均不對由於裝運期間或裝運後處理不當、誤用、疏忽、安裝或操作不當、維修、改造、事故或任何其他非由賣方的材料或工藝缺陷。
6.4
賣方在本保證項下的責任僅限於由賣方自行選擇修理或更換有缺陷的產品, 或向買方償還買方為有缺陷的產品向賣方支付的價格。在任何情況下, 賣方對買方承擔的損害賠償均不得超過缺陷產品向買方的銷售價格。任何根據本協議更換或維修的產品應僅附帶適用於已更換或維修產品的未到期保修期。
6.5
除上述明示的有限保證外, 賣方不對產品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陳述、條件或保證, 並明確排除所有暗示條件和保證, 包括適銷性和特定用途適用性的暗示條件和保證。上述有限保證中包含的賣方的唯一義務和全部責任代替賣方對買方的所有其他義務或責任, 無論以何種方式直接或間接與這些產品的銷售、使用或以其他方式產生的相關在合約、侵權或其他方面。賣方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與本銷售協議 (“協議”)、產品、其使用或其他方面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間接、偶然、特殊或後果性損害承擔責任, 無論是利潤損失、業務收入或其他。
7. 保密
雙方同意所有設計、商標保護、電腦程式、數據、流程、商業機密、電路、佈局、發明(無論是否可申請專利)、算法、專有技術和想法以及所有其他業務、行銷、技術和財務他們從另一方獲得的訊息構成披露方的 ”機密訊息” ,如果以書面形式披露,或者如果口頭披露,則在口頭披露後 10 天內指定為披露方的” 機密訊息” 。除非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明確允許,否則雙方同意保密,不使用或披露另一方的機密訊息。接收方對其可以記錄的任何信息不承擔任何義務:(A) 處於或通過接收方的不當作為或不作為進入公共領域並且無需大量努力即可輕鬆獲得,或 (B) 是正當的在從披露方收到之前由其擁有或已知的,或 (C) 由另一個人無限制地合法地向其披露,或 (D) 由其獨立開發的人無法訪問此類訊息且未使用披露方的任何機密訊息。本第 7 條所載義務自披露之日起持續 3 年。
8、商標等
除非另有書面約定, 否則賣方應保留為根據本訂單提供產品而製造或獲得的任何商標、模型、圖案、裸晶、模具、治具、固定裝置和工具的所有權和擁有權。
9. 客制產品
9.1
對於按照買方的規格或說明製造的產品 (“客制產品”), 賣方僅保證客制產品在裝運之日應符合賣方書面接受的此類規格和說明, 並且在材料和工藝上不存在缺陷自發貨之日起十二 (12) 個月的期限內, 但賣方不對客制產品或根據本協議提供的客制產品衍生的任何產品的設計或功能提供任何保證。客制產品的保修受上述第 6 節保修和責任限制中規定的限制和排除限制(其中第一段除外,該段不適用於本上下文)。
9.2
如果買方在預定裝運日期後九十 (90) 天內取消或重新安排客制產品的任何訂單,除任何其他補救措施外,賣方保留向買方收取原物料、加工進度和成品等相關費用的權利。
10. 替換和修改
賣方保留修改賣方設計的產品規格的權利,恕不另行通知,前提是該修改不會對受影響產品的性能、形式或合適性產生重大影響。
11. 不可抗力
買方和賣方均不對因超出其合理控制範圍的行為或事件而導致的履約失敗負責, 包括延遲或不發貨。此類行為或事件應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民事或軍事當局、內亂、火災、罷工、停工或減速、工廠或勞動條件、製造錯誤、無法獲得必要的勞動力、材料或生產設施或其他超出不良方合理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果出現這種延誤, 應賣方的要求, 裝運日期應推遲一段與因延誤而損失的時間相等的時間, 或推遲一段合理的時間。
12. 智慧財產權
12.1
買方應賠償並使賣方免受因以下原因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和損失:(i) 因賣方遵守買方的設計、規格或說明; (ii) 任何與以賣方未指定的方式或目的使用產品或買方未經授權修改產品或使用或銷售非賣方提供但包括的任何設備有關的任何索賠或與如此提供的產品結合使用。
12.2
除非第 9 條另有規定,否則賣方銷售或供應產品不以暗示、禁止反言或其他方式傳達任何專利、版權、商標設計或其他工業或智慧財產權涵蓋所述產品組合的任何許可與其他產品、設備、裝置或元件。
12.3
受限於上述規定和下文規定的限制,賣方應賠償並讓買方免受因向買方提出索賠而導致的任何費用和損失,即由賣方或為賣方設計的產品或其任何部分侵犯任何台灣或中國專利、版權、商標作品或其他工業或智慧財產權: (a) 買方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有關此類索賠的任何通知; (b) 賣方被賦予完全權力和控制此類索賠的辯護和所有解決或妥協的談判; (c) 買方沒有也不會就此類涉嫌侵權作出任何承認。
12.4
如果產品或其任何部分成為或賣方認為可能成為侵犯台灣或中國專利、版權、商標作品或其他工業或智慧財產權的索賠標的,或者如果使用產品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此類侵權訴訟中被禁止,賣方應自行選擇並承擔費用為買方獲取繼續使用所述產品的權利,用非侵權產品替換所述產品,修改所述產品,以便它們不侵權,或接受受影響產品的退貨並退還買方其折舊價值。在任何情況下,賣方在上述賠償下對買方的全部責任均不得超過涉嫌侵權產品的購買價格。
12.5
賣方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條件、陳述或保證,產品不會侵犯任何專利、商標、版權、商標作品或其他工業或智慧財產權。前述規定賣方對上述產品或其任何部分侵犯專利、版權、商標作品或其他工業或智慧財產權的全部責任。
13. 醫療應用
未經賣方相關人員的書面同意,賣方的產品不得用於醫療應用。當計劃在醫療應用中使用產品時,請買方通知賣方。
14. 通知
這些條款和條件要求的任何通知僅在通過傳真發送、親自交付、專業快遞公司、郵局或掛號信等配送方式的情況下才成立。
15. 轉讓
未經賣方事先書面同意,買方不得轉讓任何訂單或其中的任何利益或任何權利。
16. 政府法規
本協議受台灣法律管轄,不包括衝突法規則。
17. 棄權
任何一方對另一方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或條件的任何棄權均不得被視為構成對任何其他違約行為的棄權,任何一方在行使或利用任何本協議項下的權利或補救措施作為對其的放棄。除非以書面形式表示並由該方簽署,否則任何一方在本協議項下給出的棄權均對該方具有約束力。
18. 出口管制
買方同意,其根據本協議購買的產品的任何出口或再出口均應嚴格遵守所有適用的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規。買方應獲得並承擔所有與賣方可交付到任何地點的材料或物品從台灣出口有關的所有費用,並應在賣方交付之前向賣方證明其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和法規。
19. 完整合約
此處包含的條款和條件應管轄並應構成雙方就本協議標的達成的全部協議,並應取代和取代買方訂單中與此標的物增加或不一致的任何條款。賣方未能反對任何訂單或來自買方的其他通信中的規定不應被視為放棄本協議的規定。除非以書面形式並由賣方授權的人正式簽署,否則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均無效。本條款的規定不得以任何貿易慣例或任何先前交易過程或任何履行過程中的默許來補充。